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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EP.01 同意条款

  • STEP.02 填写会员信息

  • STEP.03 完成注册

약관동의
同意条款

약관목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等)

本条款旨在规定MEDIZEN HUMANCARE(下称“本网站”)提供的所有服务(下称“服务”)的使用条件和流程,以及用户与本网站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和其他必要事宜。

第二条 (条款的明示及修改)

  • 1. 本网站在本网站服务页面中公布本条款的内容、地址、管理员姓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等内容,以便用户知悉。
  • 2. 本网站可以在不违背《条款规定相关法律》、《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 3. 本网站在修改条款时,将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并与现行条款一起,自适用日期7天前至适用日期的前一天在本网站首页上同时公布。
  • 4. 本网站在您同意本条款内容的条件下,为您提供服务。如果您同意本条款的内容,本网站提供服务及您使用服务时,将优先适用本条款。
  • 5. 您同意本条款表示同意定期访问本网站并查看条款的变更事项。对因不了解条款变更信息而造成的用户损失,本网站概不负责。
  • 6. 如果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以要求注销(解除)会员;如果自变更后的条款生效之日起7天后仍未表示拒绝意向而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 7. 本条款未涉及事宜按照《电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审议规定、信息通信伦理纲领、程序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术语的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1. 用户:根据本条款使用本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人。
  • 2. 使用协议:本网站与用户所签订有关使用服务事宜的协议。
  • 3. 注册:按本网站提供的申请表格式填写有关信息,并同意本条款来订立使用服务协议的行为。
  • 4. 会员:向本网站提供注册会员所需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后,可以使用本网站的信息和服务的人。
  • 5. 用户名(ID):用户选择并经本网站确认的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用于用户识别和用户使用服务。
  • 6. 密码(PW):用户自己选定的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用于确认用户是否与注册会员为同一人,并在通信时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 7. 注销(解除):会员终止使用协议的行为。
  • 8. 本条款中未定义的术语在有关个别服务的单独条款及使用规定中定义。

第二章 使用协议的订立及解除

第四条 (使用协议的订立)

  • 1. 用户同意本条款内容并申请使用服务后,经本网站的允许而订立使用协议。
  • 2. 用户在申请使用服务时点击本网站的“同意”按钮,则视为同意本条款。

第五条 (会员的注册及注销)

  • 1. 申请人在网上填写本网站规定的注册申请表所要求的内容,即可完成会员注册。
    1. 1)使用他人名义申请;
    2. 2)会员注册申请表填写内容存在不实之处或以虚假内容进行申请;
    3. 3)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良风美俗为目的提出申请;
    4. 4)有妨碍他人使用本网站服务或盗用其信息等行为;
    5. 5)利用本网站实施法律法规及本条款所禁止的行为;
    6. 6)未具备本网站规定的其他会员注册条件。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网站可以保留使用协议的订立,直到消除其原因为止:
    1. 1)缺乏有关提供服务的技术和条件;
    2. 2)存在技术故障。
  • 4. 本网站提供的服务如下,如有变更,将变更的服务内容通知用户,可变更下列服务提供给用户:
    1. 1)本网站自主开发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的一切服务。
  • 5. 如果会员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其他方法通知本网站其变更事项。
  • 6. 您注册会员后,如有无接受本网站所提供服务的意向等理由,可随时注销(解除)会员。

第六条 (用户ID的授予及变更等)

  • 1. 本网站根据条款规定授予用户ID。
  • 2. 用户ID原则上不可变更,如果因不得已的原因变更的,应该注销该ID并重新注册。
  • 3. 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对外宣传网站的用户ID经用户本人同意,可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提供网站的用户ID相连接。
  •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用户或公司要求变更用户ID:
    1. 1)以用户的电话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等注册为用户ID而可能侵害隐私;
    2. 2)带给他人厌恶感或者违背良风美俗;
    3. 3)有其他合理事由。
  • 5. 用户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用户本人。因疏于管理而发生的使用服务方面的损失或者第三方不当利用等的责任在于用户本人,本网站概不负责。
  • 6. 有关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及变更的其他事宜,按本网站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意使用会员信息)

  • 1. 对您的个人信息将适用本网站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 2. 本网站会员信息的收集、利用、管理及保护方法如下:
    1. 1)个人信息的收集:本网站通过您注册本网站时提供的信息来收集您的信息。
    2. 2)个人信息的利用:未经您本人同意,本网站不会向第三方泄漏和发布与提供本网站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国家机关依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提出要求的;出于犯罪侦查目的或者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或者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有要求的;您自主公开您向本网站所提供个人信息的。
    3. 3)个人信息的管理:为了保护及管理个人信息,您可以在服务页面个人信息管理中随时修改/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变更/调整所接收信息中认为不需要的部分。
    4. 4)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您可以阅览/修改/删除您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完全通过您的ID和密码进行管理。因此,您不能将您的ID和密码告知他人,结束操作后必须登出网站并关闭您的浏览器窗口(在与他人共用电脑的网吧及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使用计算机时,为保护您的信息而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 3. 您根据本条款在本网站申请使用服务,将视为同意本网站根据本条款收集及利用申请表中记载的会员信息。

第八条 (用户的信息安全)

  • 1. 从您完成本网站注册流程开始,您有责任对您输入的信息保密,您对因使用ID和密码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有责任。
  • 2. 您对ID和密码的管理负有一切责任,如发现有人非法使用您的ID和密码,应立即向本网站举报。由于不举报而带来的所有责任均在于会员本人。
  • 3. 用户每次使用完本网站服务后,应确实登出(Log-out),因未登出而使第三方盗用您的信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本网站概不负责。

第三章 服务的使用

第九条 (服务使用时间)

  • 1. 除本网站在业务或技术方面存在特别故障外,服务使用时间原则上为每天24小时,全年无休。
  • 2. 在第1款所述服务时间中,因需要定期点检等原因而本网站规定的日期或时间除外。

第十条 (服务的停止及其通知)

  • 1. 您保存或传送至本网站服务器的信息及其他通信信息等内容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本网站管理范围以外的服务设备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而未能保存、被删除或无法传送,以及其他通信数据遭受损失的,本网站不承担有关责任。
  • 2. 本网站因难以提供正常服务,需要暂停服务时,可以在停止服务的1周前在网站上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及时间后停止服务,对在此期间您未能知悉公告内容,本网站不承担责任。如有不得已的情况,上述事先公告期间可以缩减或省略。此外,由于停止提供上述服务,保存或传送至本网站服务器的信息及其他通信信息等内容未能保存、被删除或无法传送,以及其他通信数据遭受损失的,本网站不承担有关责任。
  • 4. 本网站可以在事先公告后暂时修改、变更或停止服务,对此,对您或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如有系统紧急点检、增设或更换等不得已的原因,本网站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服务,也可根据更换为新服务等本网站认为合理的理由,完全停止目前提供的服务。
  • 6. 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及服务设备的故障或服务使用量暴增等原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本网站可以限制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但在此情况下,将事先或事后告知用户其理由及时间等。
  • 7. 因本网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中断服务的(系统管理员无故意过失的磁盘故障、系统瘫痪等),本网站无法事先通知;因他人(PC通信公司、公共通信运营商等)故意过失造成的系统中断等,则不予通知。
  • 8. 本网站可以将服务分为特定的范围,并分别指定每个范围的可使用时间。但此情况下予以公告。
  • 9. 如您有违背本条款内容的行为,本网站可以任意限制或停止您使用服务,或未经您同意解除使用协议。这种情况下,本网站可以禁止上述用户访问网站。

第十一条 (帖文或内容的删除)

  • ① 网站管理员认为会员发布或注册的服务范围的任何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其内容,网站管理员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1. 1. 恶意诽谤、中伤或诬陷网站管理员、其他会员或者第三方,损害其名誉的内容;
    2. 2. 违背公共秩序和美风良俗的内容;
    3. 3. 认定与犯罪行为存在联系的内容;
    4. 4. 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5. 5. 不符合服务性质的信息;
    6. 6. 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站管理员规定的规定等。
  • ② 网站管理员有权在进行提前通知的三日后编辑、移动、删除服务页面上发布的内容,如果发布的内容违背服务条款或属于商业用途、非法及不健康的内容,以及注销会员发布的贴文,网站管理员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其内容。
  • ③ 发布的内容经过一定时间而丧失贴文的效力,其存在目的不明确的,网站管理员可以在公告事项发布后,经过一周的通知期限后删除该贴文。

第十二条 (帖文的著作权)

  • ① 会员在本服务页面发布的贴文著作权归会员所有,网站管理员可通过登载至其他服务页面等方式加以利用。
  • ② 会员贴文侵犯他人著作权、程序版权等引起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应由会员本人全部承担。
  • ③ 会员不得将服务页面上登载的资料用于商业用途,如对使用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加工、销售等。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的所有权)

  • ① 与网站管理员提供的服务及其所需的软件、图像、MARK、LOGO、设计、服务名称、信息及商标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网站管理员所有。
  • ② 除网站管理员明文约定的情况外,会员不得对第1款所述各种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修改、租赁、出借、出售、发布、制作、转让、再授权、设定抵押权、商业利用,也不得允许第三方进行此类行为。

第四章 协议当事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及信息安全)

  • ① 为使用服务而注册的会员,应提供与事实相符的完整信息(下称“注册信息”)。并且,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立即更新。
  • ② 会员为使用服务完成注册流程后,将获得ID和密码。为了管理会员的ID及密码,
    1. 1. 出现未经会员同意使用ID及密码的问题时,应立即向网站管理员举报;
    2. 2. 每次结束访问后,都要确实登出。
  • ③ 会员使用服务被视为同意不进行下列行为:
    1. 1. 危害他人(含少数)的行为;
      1. 一. 盗用他人ID、PASSWORD及身份证号码及冒充他人的行为;
      2. 二. 虚报与他人关系的行为;
      3. 三.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揭露事实或者捏造虚假事实来损害名誉的行为;
      4. 四. 以本人或他人获取财产性利益或者损害他人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5. 五. 向对方持续发送产生耻辱、厌恶或恐惧感的语言、声音、图片或影像,妨碍对方日常生活的行为;
      6. 六. 未经网站管理员事先同意,利用服务营利的行为;
      7. 七. 盗用他人信息通信服务使用名义的行为。
    2. 2. 登载不必要或未批准的广告、促销品,推荐、发布、登载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广告宣传品类邮件(junk mail)、垃圾邮件(spam)、连锁信(chain letters)、灌水文、金字塔骗局等的行为;
    3. 3. 发布、登载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低俗或淫秽的数据、文本、软件、音乐、照片、图像及视频等(下称“内容”)的行为;
    4. 4. 发布、登载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未授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内容的行为;
    5. 5. 发布、登载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破坏、干扰电脑软件、硬件及通信设备或限制其功能的病毒软件的行为;
    6. 6. 发布、登载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含有其他计算机代码、文件及程序的资料等收集或存储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7. 7. 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进行赌博或投机的行为;
    8. 8. 介绍卖淫或传播介绍卖淫内容的信息的行为;
    9. 9. 其他非法或不正当行为。
  • ④ 会员应遵守本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的义务)

  • ① 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网站管理员应使会员能够在申请的服务提供起始日使用服务。
  • ② 网站管理员按照本条款规定,负有持续稳定提供服务的义务。
  • ③ 网站管理员提供的服务对会员造成损害的,仅对因网站管理员故意或严重过失而造成损害的情况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通常以损害为限。
  • ④ 网站管理员认为会员提出的意见或投诉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及时处理。但如果难以及时处理,应向会员通知其原因和处理期限。
  • ⑤ 网站管理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力于保护包括会员注册信息的会员个人信息。关于会员的个人信息保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第十六条所述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 ① 网站管理员通过申请使用服务时会员提供的信息收集会员相关信息,会员个人信息用于履行本使用协议和提供本使用协议项下服务的目的。
  • ② 未经本人同意,网站管理员不得将提供服务所获取的会员信息泄露或发布给第三方,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1. 有关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搜查为目的要求提供;
    2. 2. 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提供;
    3. 3.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要求提供。

第五章 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 (解除协议及限制使用)

  • ① 会员要求解除使用协议的,会员本人应当直接通过网络向本网站申请解除协议。
  • ② 网站管理员可以以安全及ID政策、顺利提供服务等为由,要求会员更改ID及PASSWORD或直接更改。
  • 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站管理员可以未经事先通知而解除使用协议:
    1. 1. 查明会员提供不实信息,如非实名注册、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2. 2. 涉嫌犯罪行为;
    3. 3. 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准备使用或使用服务;
    4. 4. 盗用他人服务ID及密码;
    5. 5. 损害他人名誉或利益;
    6. 6. 相同用户用不同ID重复注册;
    7. 7. 对服务造成危害等妨碍服务的正常使用;
    8. 8.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网站管理员规定的其他使用条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费用及收费信息)

使用服务基本上是免费的。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使用协议项下的其他地位转让、赠与他人,且不得以此提供担保。

第七章 损害赔偿等

第二十条 (损害赔偿)

对于免费提供的服务,即使对会员造成任何损害,除该损害属于网站管理员重大过失所致外,网站管理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 ① 网站管理员因自然灾害或相当于此的不可抗力而不能提供服务的,免除有关提供服务的责任。
  • ② 网站管理员对因会员归责事由造成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 ③ 网站管理员对会员使用服务的预期利益或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 ④ 网站管理员对会员在服务页面中登载的信息、资料、事实可信度、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辖法院)

  • ① 网站管理员与会员就使用服务发生纠纷时,网站管理员与会员应尽一切必要的努力圆满解决发生的纠纷。
  • ② 即使有第1款规定,就使用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以管辖网站管理员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 (施行日期)

本条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개인정보처리방침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MEDIZEN HUMANCARE(下称“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信息主体同意后,收集、保有及处理所有个人信息。

本方针自2014年2月17日起施行。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地处理收集、保有及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合理履行公共事务,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同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用户要求阅览和更正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的权利,用户可以根据《行政审判法》对侵害法律规定权益等情况提出行政审判的要求,还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机关申请解决纠纷或咨询等。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本方针适用于公司运营的所有网站。但是,为了实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述的业务,公司内部负责部门(组、团、本部等)另行制定和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将按此执行,并在该部门运营的网站上公布。

  1.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2. 2.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有期限
  3. 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4. 4.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5. 5.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6. 6.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7. 7. 个人信息的销毁
  8. 8.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9. 9.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10. 10.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修改
  11. 11. 权益侵害补救方法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不会将个人信息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征得同意后进行处理。

  • 1. 提供服务
    • 以提供本人认证、证书签发(培训结业证书)、国家域名注册、垃圾邮件民愿处理、居民身份证号码盗用民愿处理、国外市场开拓咨询等服务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2. 民愿处理
    • 以处理个人信息阅览、个人信息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停止处理要求、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个人信息侵害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垃圾邮件民愿处理、黑客举报等民愿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有期限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在信息主体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和保有个人信息。
在获得MEDIZEN HUMANCARE服务的期间处理和保有。

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公司收集及保有的个人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1. 获得信息主体另行同意;
  • 2.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为遵守法律义务而不可避免;
  • 3.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状态,或者由于住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为了信息主体或者第三4. 为了统计和学术研究等目的而需要的情况下,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

对于公司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况,将下列项目告知信息主体并征得其同意:
获供者的姓名(法人或者团体为名称)和联系方式;
获供者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获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有和利用期限;
有权拒绝同意的事实,如拒绝同意时会产生不利待遇,其不利待遇内容。

4.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未经用户同意,公司原则上不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但是,如果公司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限制)进行委托,并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文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委托业务内容及受托人:

  • 1. 有关禁止处理委托业务目的以外个人信息的事宜;
  • 2. 有关个人信息的技术及管理方面保护措施的事宜;
  • 3. 此外,为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总统令规定的下列事项:

委托业务的目的及范围;
有关限制转委托的事宜;
有关限制访问个人信息等安全措施的事宜;
与委托业务相关保有的个人信息管理现状检查等监督事宜;
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受托方违反遵守义务的,有关赔偿损失等责任事宜。

5.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用户作为信息主体,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信息的阅览)可以要求阅览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文件。但是,关于阅览个人信息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可能会受到如下限制:
    1. 一. 根据法律禁止或者限制阅览;
    2. 二. 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利益;
    3. 三. 进行下列各项业务之一时,造成重大障碍的:
      有关学历、技能及录用的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对补偿金、给付金的计算正在进行的评估或判断等工作;
      依据其他法律正在进行的审计及调查工作。
  • 2. 要求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对于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文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规定,可以要求公司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但是,如果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则不能要求删除。
  • 3. 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对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文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规定,可以要求公司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此外,未满14周岁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该儿童的个人信息。但是,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拒绝停止处理要求。
    1. 一.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为遵守法律义务而不可避免;
    2. 二. 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利益;
    3. 三. 如果公共机关不处理个人信息,则无法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业务;
    4. 四. 如果不处理个人信息,则无法提供与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从而难以履行协议,且信息主体未明确表示解除协议的意向。
  • 4. 对查阅、更正、删除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公司在10日内通知对有关事宜采取的措施。阅览、更正、删除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表格式如[附页1]。
  • 5. 对上述内容行使权利时,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此情况下,必须提交如[附页2]格式的委托书。

6.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信息主体同意收集和保有个人信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有的主要个人信息项目如下:
< 公司名称、客户名称、电话号码、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网址 >

7. 个人信息的销毁

个人信息超过保有期限或达成处理目的后,公司原则上会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但是,依据其他法律需保存的情况不在此列。销毁程序、期限和方法如下:

  • 1. 销毁程序
    •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超过保有期限或达成处理目的后,按照内部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销毁。
  • 2. 销毁期限
    • 超过个人信息保有期限的,自保有期限结束之日起5天内销毁用户个人信息;达成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而不再需要该个人信息的,自认为不需要处理该个人信息之日起5天内销毁个人信息。
  • 3. 销毁方法
    • 公司用下列方法销毁处理的个人信息:电子文件类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非电子文件类的文件、印刷品、书面文件及其他记录媒体采用粉碎或焚烧方法销毁。

8.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采取下列确保安全性的技术、管理、物理措施。

  • 1.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行政安全部公告第2011-43号),制定及实施内部管理计划(2014.1.6)。
  • 2. 指定最少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及其培训
    • 公司指定最少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 3. 限制访问个人信息
    • 通过授予、变更、注销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控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采用入侵阻断系统和防入侵系统防止外部擅自访问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人员通过信息通信网从外部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时,则使用虚拟专用网(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另外,记录权限的授予、变更或注销情况并至少保存3年。
  • 4. 访问记录存档及防止伪变造
    • 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包括网站日志、摘要信息等)至少保存和管理6个月以上,并防止伪造、变造、失窃及遗失。
  • 5. 个人信息加密
    • 公司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保存和管理。另外,采取安全措施,存储和传送重要数据时进行加密。
  • 6. 应对黑客等的技术性措施
    • 为了防止因黑客或电脑病毒等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损毁,公司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进行更新及检查,并在控制外部访问的区域安装系统,从技术、物理方面进行监控和阻断。
  • 7. 对未授权者的出入管制
    • 独立设置保管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物理保管场所,对此制定及运营出入管理制度。

9.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疑问事项或个人信息侵害举报/处理咨询,可以向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的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进行咨询。
* 电话咨询:无国家区号直接拨打118(ARS内线2号),电子邮件咨询:privacy@kisa.or.kr
为处理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相关事宜,请按下列方式进行咨询:

개인정보 보호책임자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负责部门 MEDIZEN HUMANCARE经营支援本部
姓名 Kim Hee-jeong 
电话 02-555-9806 
电邮地址 help@medizencare.com 
개인정보 보호담당자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负责部门 MEDIZEN HUMANCARE经营支援本部
姓名 Jo Ga-eun 
电话 02-555-9806 
电邮地址 help@medizencare.com 

10.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修改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原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以在下面查看。

11. 权益侵害补救方法

为了获得因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救济,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机关提出纠纷解决或咨询等申请。此外,对于其他侵害个人信息的举报及咨询,请向下列机关咨询:

ㆍ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国家区号)118(内线2号)
  • 2.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团:02-3480-3571 (http://www.spo.go.kr)
  • 3. 警察厅网络反恐中心:1566-0112 (http://www.netan.go.kr)
    • 对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信息的阅览)、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第三十七条(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规定的要求,因公共机关负责人做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依据《行政审判法》规定提起行政审判诉讼。
    • ※ 有关行政审判的详情,请登录法制处 (http://www.moleg.go.kr) 网站查询。